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32號
TCDM,112,單禁沒,932,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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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婕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4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4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柒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婕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釋放,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4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678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3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 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而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所扣得之晶體1包,經鑑 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21號扣押物品清單、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064 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 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綜上,本院審核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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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