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賴正憲
賴陳素娥
被 告 曾柏瑜
陳俊宏
林偉俊
周駿驊
柳東銘
劉昱辰
謝岳峰
楊婷婷
張凱閔
陳柏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柏瑜等10人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固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而由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69號案件受理,然因檢 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故本院業於112年11月11日 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以 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