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827號
TCDM,112,交易,827,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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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楷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楷晴於民國111年7月2日晚間8時55分 許,無照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 區長富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長富街與敦富路口時,本 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設有倒三角形讓路標誌之交岔路口時,支 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通過,適告訴人盧雨孟騎乘車號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盧柔妤沿敦富路由北往南 行至該交岔路口,亦未減速慢行,被告見狀閃避不及,二車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盧雨孟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手肘擦傷、 右側膝部挫傷、左臀挫傷及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告訴人盧 柔妤則受有左側脛骨幹橫斷非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被告 於肇事後劉在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承認為肇事者,自 首而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盧雨孟、盧柔妤已分別於民國112年7月11日、112年12月4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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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