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采彤
輔 佐 人 唐嘉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采彤於民國111年8月14日23時1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清水區港 埠路3段與港新三路口之路旁,欲自港埠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 起駛進入道路時,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行車起駛前應注意前 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 情形,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起駛。適 告訴人徐大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港 埠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直行前來,突見被告之車輛自其右側 往左駛出,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因閃避不及而滑倒自摔後,再 與被告之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腕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1月1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1日函附卷可佐。被告於本 案繫屬後之112年12月21日死亡乙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