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1798號
TCDM,112,中簡,179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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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察官
被 告 江阿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9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阿桃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蒜頭壹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員警職務報告」刪除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江阿桃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徒手竊取、利用交 通工具運輸贓物),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江炳南成立和解,兼衡其前科 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小學 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清潔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 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蒜頭1袋,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方股 112年度偵字第19418號
  被   告 江阿桃 女 7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阿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3月25日上午6時1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徒手竊取江炳南所有放 置在上址門口處、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蒜頭1袋,得 手後騎車逃逸。俟江炳南發現後報警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炳南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阿桃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江炳南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 影像暨擷圖、車號000-000號機車車籍資料、員警職務報告 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價值1000元之商品,均未發還告訴人,此部分乃被告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清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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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