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農工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12年度,58號
TCDM,112,中智簡,58,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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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42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凱杰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第4行「於民國1 11年12月某日」,應更正為「於民國111年12月至000年0月間 某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第6至7行「再以所申設之『jack0 0000000』帳號」,應補充更正為「再以所申設之『jack00000 000』帳號(賣場名稱:凱達百貨 24H出貨)」;就起訴書犯 罪事實第13至14行「嗣因『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該不 實之記載後」,應補充為「嗣因『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其址設處發現該不實之記載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凱杰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 罪。又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 倘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 定之罪,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售其商品「DW13迷你 復古音響」未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程序,竟為圖便 利而於蝦皮購物網站上登載告訴人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不同商品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合格取得之證書號碼 及BMSI證號,使瀏覽之不特定人誤信商品品質而誤買之,惟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達 成和解,並於和解當日給付完畢等情,有告訴人提出之和解 協議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兼衡被告無前科紀錄、 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此罪 ,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15萬元,告訴人同意不 再追究等情,此有告訴人提出之和解協議書、聲請撤回告訴



狀可佐,經此刑之宣告,當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三、沒收部分:
  查被告本案販售「DW13迷你復古音響」商品於蝦皮購物網站 上售價為229元,截至告訴人發現被告不實登載之網頁為止 共售出74件,有告訴人所提被告販賣上開商品之蝦皮購物網 頁附卷可參(見他卷第21頁),是被告販賣上開商品所得共 計1萬6,946元(計算式:229×74=16,946元),此部分固為 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財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 立且給付賠償款項15萬元,業如上述,若再就其此部分犯罪 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對於被告權益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5條第1項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2221號
  被   告 陳凱杰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凱杰為「凱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其並 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審驗「復古便攜式藍芽音響」商 品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竟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而於民國111年12月某日, 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之住處內,利用通 訊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站,再以所申設之「 jack00000000」帳號登入後,即在該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前 開商品之訊息,並虛偽標示「NCC:CCAJ22LP3050T8」及「B SMI:R55336」(該等認證碼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之「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等字樣,用以表示前 開商品係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之商品,足生損害於「 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我國標準檢驗局檢驗管制之正確 性。嗣因「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該不實之記載後, 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林立律師及陳佳函律師 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相關證據:
(一)被告陳凱杰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jack00000000」所經營之蝦皮 拍賣網頁翻拍照片。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四)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五)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7月14日 蝦皮電商字第0230714005S號函暨所附申請人資料。(六)「凱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乃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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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