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宗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4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宗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宗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係初犯不能安全駕駛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 2毫克之酒醉程度下,駕駛小客車上路,其行為顯然漠視其 他用路人權益,故意違法犯禁,足認法治觀念薄弱,然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863號
被 告 洪宗鉉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宗鉉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20時許起迄至翌日(17日)3時 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9路蝦董釣蝦場內飲用啤酒後, 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年月17日5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4時38分許, 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而自撞高 架橋墩,為警據到場處理,並當場對其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宗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尚勳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