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656號
TCDM,111,訴,2656,2023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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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妙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本票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支票沒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第23列關於沒收部分「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支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沒收部分,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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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