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幼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件: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 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聲請人 應據實以下說明:
㈠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及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以及收 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三、聲請人應提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0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四、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顯高於2年內平均每月收 入17,235元(計算式:413,650元÷24月=17,235元),聲請 人如何負擔每月生活費用?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情況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 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工作收入情形、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 開立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 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臨時工 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五、關於必要支出證明: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 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為每月膳食費、交通費、電話 費、房租、雜支等費用合計18,500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規定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之標準。請提 出聲請前2年至今(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說明各別 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請提出聲請人本身之費用為準: ㈠房租及家庭生活費用:依聲請人提出每月租金約為5,000元, 惟聲請人目前尚負有債務,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 居住此地之必須原因為何?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載 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 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及說明是否有與其他人同住?如有, 同住人姓名與其關係為何?同住人間如何分擔租金、家庭生 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分擔數額為何?如有相 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㈡膳食費10,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
㈢交通費1,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 用之交通工具(含所有權人,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 汽、機車行照影本)為何?用途及必要性(如前往工作地點 、距離等),並說明上、下班起迄地點及計算交通費之方式 暨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據(如加油發票證明)。 ㈣生活雜支2,000元:請詳列「各細項」支出項目、金額為何及 計算方式,並提出近二年內之單據。
㈤電話費5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半年」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 文件。
㈥本件若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 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加以核定,聲請 人有無意見。
六、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中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繼父及母親 ,惟並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第五點依法受債務人扶 養之人列記,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該筆扶養費支出,若有, 依法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故 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請說明繼父及母 親是否領有退休金或是否有其他收入或是否領有社會補助, 並提出其等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以證明均為無資 力之人,須受聲請人扶養。另亦請一並陳報家庭親屬狀況, 製作親屬系統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
七、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中山區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如查有投保紀錄,請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一併陳報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