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2號
PHDV,111,消債清,12,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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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債務郭吉川
代 理 人 邱榮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清算 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以及關係人之人數與事件之 繁簡程度,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債務人預納 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 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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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