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溫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溫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 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 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