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裴金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806號),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2年度馬簡字第184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與告訴人阮翎係同事。被 告因債務糾紛遭告訴人於社群網站臉書(帳號:陳意柔)發 佈貼文討債,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3日1 5時許,在告訴人上開臉書貼文留言以「神經病」、「整型 整到神經病」、「針打太多變神經病」等語辱罵告訴人,足 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2年10月27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