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黃狄文
訴訟代理人 顏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2年8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8月5日公 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至112年11月5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 1 500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股票 1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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