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56號
CTDV,112,補,115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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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楊琬雯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尚格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6,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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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