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84號
CTDV,112,補,108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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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韓慶忠
韓洪秀凰




一、原告與被告歐罔市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
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
旨。
二、經查,原告二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不當得利新臺
幣(下同)1,643,395元及565,014元,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
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
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原告韓慶忠
韓洪秀凰分別應徵裁判費為17,335元、6,170元。又原告起
訴狀未記載被告歐勝雄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
式於法未合,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亦無從對被
告為書狀之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
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併提出
㈠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歐勝雄(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向該管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欲撤回並追
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亦請具狀表明之。
㈡另請提出與追加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與全體被
告人數份數相同之追加被告狀繕本,並應列載正確及完整被
告姓名、年籍資料到院,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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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