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79號
CTDV,112,補,1079,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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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劉永權

被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 告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瑩豐
被 告 李煥彩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3,000元。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
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9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民國112年1
月10日作成,定於同年2月21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其中表
一分配次序3、7所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
費新臺幣(下同)158,083元、第一順位抵押債權16,489,90
8元及表二分配次序3、5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費43,237元、第一順位抵押債權4,510,092元,所列分
配額及不足額,全部應予剔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1,201,320元,【計算式:158,083元+16,489,908元+43,23
7元+4,510,092元=21,201,320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48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3,000元,應再補繳195,648元【計算式:198,64
8元-3,000元=19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騰邦投資有限
公司、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李煥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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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