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71號
CTDV,112,補,1071,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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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鍾絢如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被 告 謝富治
大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珣仕
被 告 潘年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
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
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謝富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340,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大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潘年壕應連帶給付原告1,340,000元;第三項則主張前二項請求
如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
務,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
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二項聲明中金額最高
者定之,而第一、二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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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