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鐘文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9,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靜誼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