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破抗字,94年度,10號
TPHV,94,破抗,10,2005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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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均即溫陳招治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 止。」破產法第148條訂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 如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即已不敷清償最基本之財團 費用及財團債務,則其他破產債權更無法受償,破產程序之  進行已無必要,故法院應依聲請宣告破產終止。而破產固係  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得  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若債務人確 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至若破產財團雖勉可 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足清償破產程序之費用,更 遑論清償破產債權,參酌前開條文規定之意旨,即無進行破 產程序之必要,而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營業項目主要是 塑膠容器等製品,近年來,環保聲浪高漲,政府限用塑膠製 品,使抗告人公司支出倍增,訂單大減,致入不敷出,積欠 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433,127,426元,惟抗告人資產僅 有㈠新竹新豐鄉○○段後湖子小段第606地號土地,㈡新豐 鄉○○段後湖子小段29-1號、29-2號、29-3號、29-4號、29 -5號、29-6號、29-7號、29-8號、30號、31號建號共10筆建 物,㈢現金800,000元。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檢附債務明 細表、資產資料 (財產狀況說明書)、土地登記謄本1份、建 物登記謄本10份,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三、查,案外人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原法院91年度執 字第6273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抗告人所有之財產查封拍賣, 其中:
㈠不動產部分:即前揭抗告人陳報之㈠㈡、同地段607、608、 609、610、611地號土地及暫編407建號建物,已經抗告人依 序為案外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銀行 )設定最高限額35,000,000元、75,000,000元、106,000,00 0元之抵押權,為案外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柯企公司,受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及抵押權),設定最高限額20,000,000元之抵押權,及為 案外人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記公司)設定最 高限額70,000,000元之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 謄本11份附卷可參(附原審卷第17至49頁)。且前揭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華南銀行陳報本金高達193,875,726元,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為14,242,123元,新記公司為21,080,397元 及美金2,578元,抗告人所有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總計229,198,246元 (193,875,726+14,242, 123+21,080,397 = 229,198,246)。而該不動產經原法院囑 託鑑價,土地價額為160,314,000元,建物價額為80,860, 000元,合計226,174, 000元,惟經二次減價拍賣,原法院 於第三次拍賣時核定土地最低底價為102,784,000元,建物 最低底價為51,872,000元,合計154,656,000元,迄今尚未 拍定,有原法院94年11月4日新院雲91執孟字第6237號函附 鑑定報告、歷次拍賣公告、陳報狀附卷可稽 (附本院卷第16 至60頁)。是抗告人所有前揭不動產現值154,6 56,000元, 經有別除權之抵押債權人 (其債權額為229,198,2 46元), 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優先抵償之權利後,猶不足 7,452,246元 (22 9,198,246-154,656,000=00000000), 顯見抗告人已無剩餘不動產構成財破產財團。
㈡動產部分:抗告人所有機器動產詳如附表所示,已經原法院 查封,且經二次減價拍賣,核定最低底價為11,712,000元, 惟該機器動產已為柯企公司設定動產抵押權 (見拍賣公告附 註5),現尚未拍定,有前揭原法院函附卷可考,且抗告人尚 積欠稅款總計高達14,917,126元,亦有新竹縣稅捐稽徵處94 年7月14日新縣稅法字第0940017549號函可參 (見原審卷第 107至111頁),稅款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依破產法第 112條規定,於破產程序中即應優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因 此抗告人所有之機器動產,連同其陳報之現金800,000元, 猶不敷清償上開具有優先債權之稅費,抗告人所有之動產部 分,亦無剩餘構成破產財團。
四、綜上,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及現金財產,經清償前揭 抵押債權及稅款優先債權後,已毫無任何財產,破產財團即 不能構成,其他債權人亦無分配受償之可能,難認有宣告破 產之實益,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不應准許 。原法院駁回抗告人破產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 旨仍執陳詞,主張其將結束公司而認有宣告破產必要,請求 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不動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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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度執字第6273號,債務人: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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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 平方公尺 │範 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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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新豐鄉 │福興│後湖子│606 │建│1352 │全部 │13,120,000元│丁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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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竹縣│新豐鄉 │福興│後湖子│607 │建│1992 │全部 │19,328,000元│丁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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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竹縣│新豐鄉 │福興│後湖子│608 │建│2000 │全部 │19,392,000元│丁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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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竹縣│新豐鄉 │福興│後湖子│609 │建│1257 │全部 │12,192,000元│丁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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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竹縣│新豐鄉 │福興│後湖子│610 │建│2274 │全部 │22,016,000元│丁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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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竹縣│新豐鄉 │福興│後湖子│611 │建│1726 │全部 │16,736,000元│丁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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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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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工業用石棉磚造、鐵│地下層 :135 │含一切附屬│全部 │25,088,000元│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架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地面層 :3241.47 │建物 │ │ │ │
│ │ │607、608、609 │ │ │第二樓層:396.49 │ │ │ │ │
│ │ │、610、611地號│ │ │合 計:3772.96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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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工業用鋼造一層樓房│地面層:192.5 │含一切附屬│全部 │672,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 │合 計:192.5000 │建物 │ │ │ │
│ │ │611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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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工業用鋼造一層樓房│地面層:250 │含一切附屬│全部 │864,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 │合 計:250.0000 │建物 │ │ │ │
│ │ │610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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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4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工業用鋼造一層樓房│地面層:175 │含一切附屬│全部 │608,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 │合 計:175.0000 │建物 │ │ │ │
│ │ │609、610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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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工業用磚造及鋼架造│地面層:162.53 │含一切附屬│全部 │832,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一層樓房 │合 計:162.5300 │建物 │ │ │ │
│ │ │608、609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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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守衛室加強磚造一層│地面層:13.32 │含一切附屬│全部 │96,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樓房 │合 計:13.3200 │建物 │ │ │ │
│ │ │607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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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二│地下層 :60.22 │含一切附屬│全部 │1,216,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層樓房 │地面層 :60.22 │建物 │ │ │ │
│ │ │608地號 │ │ │第二樓層:60.22 │ │ │ │ │
│ │ │ │ │ │合 計:180.66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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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8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工業用鋼筋混凝土加│地面層 :1205.27 │含一切附屬│全部 │9,984,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強磚造二層樓房 │第二樓層:171.76 │建物 │ │ │ │
│ │ │607、608、609 │ │ │合 計:1377.0300 │ │ │ │ │
│ │ │、610、611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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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商業用加強磚造一層│地面層:272.32 │含一切附屬│全部 │1,824,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樓房 │合 計:272.3200 │建物 │ │ │ │
│ │ │607、608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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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商業用加強磚造一層│地面層:142.44 │含一切附屬│全部 │960,000元 │ │
│ │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樓房 │合 計:142.4400 │建物 │ │ │ │
│ │ │611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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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編40│新竹縣新豐鄉福│新竹縣新豐鄉後│廠房鋼架造一層樓房│地面層:1958.62 │含增建約24│全部 │9,728,000元 │ │




│ │7 │興段後湖子小段│湖子一一六號 │ │合 計:1958.6200 │5.96平方公│ │ │ │
│ │ │605-1、606、60│ │ │ │尺及一切附│ │ │ │
│ │ │7、608、609、6│ │ │ │屬建物 │ │ │ │
│ │ │11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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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伍仟肆佰陸拾伍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二、保證金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參萬壹仟貳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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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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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度執字第6273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債務人: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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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 品 名 稱 │單 位│數 量│ 物 品 所 在 地 │ 最低拍賣價格 │ 保 證 金 額 │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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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B-150/850W押出機│ 台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2,880,000元 │ │
│ │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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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HB-150/850W壓延冷│ 組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 │ │
│ │卻輪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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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HB-150/850W捲取機│ 台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 │ │
│ │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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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HB-150/850W塗佈引│ 組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 │ │
│ │取輪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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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M880上板機 │ 台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1,024,000元 │ │
│ │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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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M880成型機 │ 台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 │ │
│ │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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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M880粉碎收回機 │ 台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640,000元 │ │
│ │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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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M1000A剪斷機(沖 │ 台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 │ │
│ │壓部分)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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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預熱真空成型機CM88│ 套 │ 3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7,168,000元 │ │




│ │0及自動沖裁機CM100│ │ │子116號 │ │ │
│ │0A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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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刀式粉碎機WS1200│ 台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 │ │
│ │X100HP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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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成型雙色膠板押│ 套 │ 1 │新竹縣新豐鄉後湖村後湖│ │ │
│ │出機CH00120/105 │ │ │子1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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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壹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二、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貳仟肆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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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內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執行債權時,後順│
│ 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二、拍定後抵押權全部塗銷。 │
│三、拍定人對拍賣之動產(乙標),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
│四、據鑑價機關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之乙標動產:①編號一至四號為整組生產設備,控制箱毀損,滾輪生鏽,零件短少,整組需重新維修整理;②編號│
│ 五及六號為整組生產設備,控制箱毀損,滾輪生鏽零件短少,整組需重新維修整理;③編號七號少控制箱、吹風機;④編號八號控制箱,吸風機;④│
│ 編號八號控制箱毀損,零件短少;⑤編號九號控制箱零件缺失毀損,壓力計破損;⑥編號十一號零件毀損,控制板線路毀損,滾輪毀損。請應買人注│
│ 意。 │
│五、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假扣押查封甲標時,債務人之受僱人即另一債務人黃秀卿在場稱廠房係債務人使用,但是之前有興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訂立契約約定幫新記公司代工,其契約內容不是很清楚,目前廠房已經停工,另大門有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廠之字樣。而據鑑價報告書上所載│
│ ,查封土地上有其他建物,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現場會測該增建部分(即暫編四○七建號)時,第三人黃秀卿在場稱廠內增建部分(│
│ 按即暫編四○七建號)為債務人所有;惟依地政機關之會測成果圖,上開增建建物部分位於鄰地六○五之一地號土地(非本次拍賣範圍)上,請應買│
│ 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並應自行解決此部分相關之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嗣債務人具狀表示債務人於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將上開土地廠房全部│
│ 出租予千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扣抵債務,拍定後甲標不點交。另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查封乙標①編號一至八號動產時,債務人公司受僱人(亦│
│ 為另一債務人)黃秀卿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動產的機器是生產線型式,均固定於土地上,但還是可以拆除移動的。而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
│ 九日至現場查封②編號九至十一號動產時,另一債務人陳德松在場稱,前開機械現狀雖為康和租賃、華廈租賃噴漆為其所有,但該機械確實為美孚科│
│ 技公司所有且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嗣債權讓與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定動產抵押權。拍定後乙標點交。 │
│六、甲標之暫編四○七建號占用之鄰地六○三之一地號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對上開拍賣之房屋有優先承買權,惟應連同上開│
│ 拍賣之土地一併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
│七、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處服務台(位於公證大樓一樓),亦可電洽(03)0000000轉136,或直撥專線(0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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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喜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