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339號
CTDV,112,司聲,339,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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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陳國治
黃泮池
包土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權明佛三萬化府仁壽宮間請求確定訴訟
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佛三萬化府仁壽宮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佛三萬化府仁壽宮現無法
定代理人,應補正已向法院(民事庭)聲請選任相對人佛三
萬化府仁壽宮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證明資料。
(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提供相對人佛三萬化府
仁壽宮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經高雄市政
府民政局回覆,相對人佛三萬化府仁壽宮原法定代理人蔡權
明之法定代理權已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2號判決撤銷確定
,前主任委員曾日吉亦已於民國109年4月死亡。若其現無法
定代理人,為續行本件程序,遂有為其選任本件特別代理人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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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