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陳彥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宥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一紙(票號:0000000)。
三、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
「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
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
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請求金額逾100,000元,應繳納
1,000元,臺端僅繳納500元,應再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