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進德、黃思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相對人葉OO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湖內區大湖段2133地號土地及 其上98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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