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23號
CTDV,112,司拍,223,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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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進德黃思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相對人葉OO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湖內區大湖段2133地號土地及
其上98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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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