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10號
CTDV,112,司拍,210,2023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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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白蕙瑄
顏志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芬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宋芬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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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