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黃清順即黃葉月霞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提出黃葉月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
承系統表正本(需正本,非影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蓋用「印鑑章」之「股份分配協議書」。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
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
中之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