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47號
CTDV,112,司催,347,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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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黃清順黃葉月霞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提出黃葉月霞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
承系統表正本(需正本,非影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蓋用「印鑑章」之「股份分配協議書」。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
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
中之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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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