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3號
CTDV,112,勞訴,3,2023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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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明聰即高雄市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麗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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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