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孔俊隆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明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
因本件就原告與有過失之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
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