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武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賓達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債權之擔保
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
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上訴人請求塗銷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抵押權,其如附表一所
示供擔保土地價額少於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1500萬元,如附
表二所示土地價額高於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750萬元,故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3萬4,252元【即(附表一所示
供擔保土地價額1443萬4,252元)+(附表二所示抵押權之擔保債
權額1500萬元×債權額比例1/2)=2193萬4,252】,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0萬7,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一: 編 號 權利人 債 務 人 土地地號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設定土地價值 (新臺幣/元) 抵 押 權 1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225/42700 407 71,725 9,724,995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00號,債權額比例:全部) 2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225/42700 20 63,760 424,818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00號,債權額比例:全部) 3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 1/4 132 49,793 1,643,169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00號,債權額比例:全部) 4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 7 43,654 76,395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00號,債權額比例:全部) 5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9625/38500 14 35,500 124,250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00號,債權額比例:全部) 6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9625/38500 275 35,500 2,440,625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00號,債權額比例:全部)
附表二: 編 號 權利人 債 務 人 土地地號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設定土地價值 (新臺幣/元) 抵 押 權 1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225/42700 407 71,725 9,724,995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20號,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 2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225/42700 20 63,760 424,818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20號,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 3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 1/4 132 49,793 1,643,169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20號,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 4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 7 43,654 76,395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20號,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 5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 9625/38500 14 35,500 124,250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20號,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 6 李武男 李黃秀美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9625/38500 275 35,500 2,440,625 民國78年9月30日登記之新臺幣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78年,收件字號:專左字第062520號,債權額比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