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27號
CTDV,111,訴,627,202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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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欣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震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50萬4,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32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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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