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陳連謀
訴訟代理人 劉泰瑋律師
被 告 王玉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醒民
被 告 何濂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宣判,因案情繁雜,且言辯論終結後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接獲原告112年12月18日提出之書狀及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