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44號
CTDM,112,附民,444,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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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林敏珊




被 告 温明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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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