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429號
CTDM,112,附民,429,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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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詹子豪
被 告 温明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願供擔保請准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請求事實及理由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20 號起訴書。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易 字第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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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