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佳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佳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佳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其中1年2月已執 行完畢)及2年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2017927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