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嵐股
受 刑 人 羅富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位所記載「112年3月1日」應更正為「112年6月8日」。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 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 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確定日 期欄位所記載「112年3月1日」,係「112年6月8日」之誤寫 ,該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