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85號
CTDM,112,聲,1085,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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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啟明因犯附表所示共13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0條 、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 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 ,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 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 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 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 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 罪,針對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與 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 裁定及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95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翁啟明因犯附表所示共1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共13罪 ,與受刑人所犯另3罪(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 上字第388號判決確定,犯罪時間分別為111年5月13日、同 年月14日、同年月14日所犯之竊盜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 定等情,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審核本件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之共13罪 ,與上開裁定之附表編號1至13所示13罪完全相同,而上開 裁定對於受刑人本件所犯附表所示共13罪及上開另3罪所定 之執行刑仍屬有效存在,是檢察官在定刑基礎並未變動下, 重複聲請本院另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裁定及判決意旨,已



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無從准許檢察官之聲請,應予駁 回,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武凱葳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732號 111年7月29日 同左 111年9月9日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331號 2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3月3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374號 111年8月11日 同左 111年9月28日 3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8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731號 111年8月25日 同左 111年10月4日 4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8日 5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24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5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6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3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2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7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2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3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8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1號 111年11月9日 同左 111年12月14日 9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2日 10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24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711號 111年11月4日 同左 111年12月14日 11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24日 12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7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6號 112年1月3日 同左 112年2月22日 13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13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58號 112年2月24日 同左 112年3月28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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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