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516號
CTDM,112,簡附民,516,202312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葉順益
被 告 張惠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0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