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77號
CTDM,112,簡上附民,177,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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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蔡素娥

被 告 吳忠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上
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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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