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734號
CTDM,112,簡,2734,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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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穎


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忠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理由
一、楊忠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6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6 月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 得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2日某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3日11時59分許,經警 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後,其檢驗 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忠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八隊23分隊偵辦毒品案尿 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 檢驗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各1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 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2年6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既於最近一 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 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併予敘明。



(二)至被告固於警詢中供稱其本案施用毒品來源為綽號「阿泉 」之人等語,惟經警調閱「阿泉」所使用手機通信紀錄, 其通話對象並無其他毒品人口,且經警多次前往「阿泉」戶 籍地附近蒐證亦未發現販毒事證,是警方並未因被告之供述 進而查獲其毒品上游「阿泉」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等節,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2月15日高市警刑大偵2 3字第11273218500號函在卷足佐,是本案並無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 不思澈底戒毒,竟猶在短期內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實有不該;惟念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 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 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 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 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為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吸食器1組、削尖吸管6支,經 檢察官於聲請意旨載明由另案處理,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 案之如附表所示手機2隻,固為被告所有,然尚無證據證 明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爰併不予宣告沒收 ,附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品名 備註 1 SAMSUNG金色手機1隻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1:000000000000000/07 IMEI2:000000000000000/07 2 SAMSUNG黑色手機1隻 IMEI1:000000000000000/01 IMEI2:000000000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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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