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570號
CTDM,112,簡,257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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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建中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建中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王品澄之允 准,無正當事由而侵入告訴人所居住房屋內,嚴重侵害他 人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 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情節;兼衡被告自 述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其坦認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施佳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903號
  被   告 王建中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建中因受不知情之黃新松委託,於民國112年5月7日14時 許,前往王品澄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0樓之2住處( 下稱本案房屋)向其催討債務。詎王建中見本案房屋大門未 上鎖,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徵得王品澄同意 ,擅自開門侵入本案房屋。嗣經王品澄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王品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建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品澄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監視器相片表暨所附照片8張、現場 照片2張、本票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施佳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呂玉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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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