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470號
CTDM,112,毒聲,470,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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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璋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7行、第17行原所記載「安非他命」,均應更 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明璋於警 偵時坦認有如聲請意旨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不諱,且 其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正 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中心112年10月3日尿液檢驗報告 ,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委託檢驗所尿液與真實姓名 對照單(編號:D112159號)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於聲請意 旨所載時、地,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另 聲請人審酌被告尚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現由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492、21063號偵辦中, 即將提起公訴,參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 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被告於戒癮治療期間可能隨 時因該案判決確定而入監服刑,惟因戒癮治療程序無法在監 所內為之,即難繼續完成戒癮治療,且依刑事訴訴法第253 條之3第1項第2款之規定,倘被告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 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 亦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故認本件不宜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 起訴處分,故向本院聲請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 合。且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之處分,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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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