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建宏
選任辯護人 徐弘儒律師
柯凱洋律師
彭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軍偵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建宏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