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正偉
顏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偵字第3455號、112年度偵字第8343號、112年度偵
字第8344號、112年度偵字第15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何正偉、顏彬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 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 被告張博庭,另經本院發布通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