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270號
CTDM,112,審交附民,270,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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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0號
原 告 涂麗真
劉宏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法扶)
被 告 曾俊嘉

新高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被告
代 表 人 甘光華
被 告 天龍汽車行王家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涂麗真劉宏傳對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被 告曾俊嘉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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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高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