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0號原 告 涂麗真 劉宏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法扶)被 告 曾俊嘉 新高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被告代 表 人 甘光華被 告 天龍汽車行即王家淇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查原告涂麗真、劉宏傳對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被 告曾俊嘉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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