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辰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
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辰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