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131號
CTDM,112,審交訴,131,2023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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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TOWERS WILLIAM FREDERICK(中文名:楊威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5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STOWERS WILLIAM FREDERICK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STOWERS WILLIAM FREDERICK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就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 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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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