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麒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麒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470、849、120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屬違禁物, 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 49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民國112年1 0月18日因無施用傾向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70、849、120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存卷為憑。而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案件遭查獲時,分別 遭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甲基安非 他命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3887900號卷內)、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紙(見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70號卷,下稱毒偵47 0卷,第23-27頁、112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卷,下稱毒偵120 8卷第31-37頁)存卷為憑。又上開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 經檢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份存卷可參(見 毒偵1208卷第123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
849號卷,下稱毒偵849卷,第47頁、毒偵470卷第153頁), 足認上開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均沾 附而殘留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四、綜上,上開扣案物依前開說明既均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鑑定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 白色結晶狀,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分別為0.86公克、1.521公克;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528公克、1.263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515公克、1.25公克。 毒偵849卷第4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白色結晶狀,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3.987公克、檢驗前淨重3.415公克、檢驗後淨重3.403公克。 毒偵470卷第153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白色結晶狀,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987公克、檢驗前淨重0.064公克、檢驗後淨重0.05公克。 毒偵1208卷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