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余素媜
鄭惠萍
蔡0妘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鄭秉程
陳冠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泓彰
被 告 雷弘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原交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雷弘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余素媜等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