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53號
CTDM,112,交附民,53,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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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被 告 李則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嫌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交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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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