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534號
CTDM,112,交簡,2534,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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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LGAN REGIE DELA CRUZ中文姓名瑞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LGAN REGIE DELA CRUZ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BULGAN REGIE DELA CRUZ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爰審酌被告酒後呼氣濃度高達每公升1.07毫克,卻騎車上路 ,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所為 實有不該,復考量本件幸未肇事,且被告坦承犯行,又無刑 事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以被告 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 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係菲律賓籍之外國人,原以移工之事由居留在臺,效 期至民國112年4月19日屆滿,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 附卷可稽,然其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此見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資料即明,則被告縱受本案有期徒刑之宣告,本院仍 無諭知將其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速偵字第92號
  被   告 BULGAN REGIE DELA CRUZ (菲律賓籍)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ULGAN REGIE DELA CRUZ中文姓名瑞吉)於民國111年7 月6日22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新路肯德基附近朋友住 處飲用威士忌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7)日1 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40分許, 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因未配戴口罩為警攔檢,發 現其散發酒氣,並於同日1時5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BULGAN REGIE DELA CRUZ於警詢及 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 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及照 片2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鍾岳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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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