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64號
CTDM,111,附民,564,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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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王台義
被 告 朱漢仁


洪嘉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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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