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賴茂陽
代 理 人 賴世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茂陽不慎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7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向發行 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本院於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催字 第1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同年7月20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等情,有股票掛失通知函、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30號 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 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30號卷及本院卷附資料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認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股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賴茂陽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117
, 台灣公司情報網